药明康德: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02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对被提名人的审查,被提
名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和能力,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第三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特别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特别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拟为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特别授予部分的 1 名激励
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1,812 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无锡药明康德新药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所涉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 3 月 1 日进入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截至本独立意见出具日,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拟进行解除限售符合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