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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明康德: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2023-03-21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
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实信用、规范运作,加强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公司价值最大化,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指引 1 号》”)、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及《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包括: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
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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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方式渠道、工作机制和工作要求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十)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
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分析师
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
商。

    公司已开设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的,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
示,及时更新。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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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及时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布。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并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公司应当
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投诉和建
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并通过电子信箱或论
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
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
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
交流活动。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投资者关系网络平台的
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
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地点和方式以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
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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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及时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
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
机构及个人”)的调研。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与调研机构及个人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
大信息。公司接受调研机构及个人调研时,应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监管规则的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
可读性。

    第十七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
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
活动。
    第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
听取建议。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 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应当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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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
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条 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但
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可以举行网
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
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分工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纳入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
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投诉、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
台。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
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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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
(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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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的上市规则、监管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前述规
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的上市规则、
监管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原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自动失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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