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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药明康德: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5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
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H 股奖励信托计划
(草案)》的独立意见

    《关于审议<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H 股奖励信托计
划(草案)>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规定。《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H 股奖励信托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 年 H 股奖励信托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23 年 H 股奖励信托计划》所授予的奖励对象
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奖励对象的条件。因此,同意公司
《2023 年 H 股奖励信托计划》,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无锡药明康德新药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要求,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进行解除限售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1 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131,328
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