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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鼎力: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19-01-25  

						证券代码:603338           证券简称:浙江鼎力           公告编号:2019-002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鼎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策租赁”);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20,459.65 万元(不含本次);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 2018 年 12
月 7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鼎策租赁因经营发展所需向银行等金融机构
申请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 6 亿元人民币,该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单笔担保期限不得超过
五年。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11 月 21 日、2018 年 12 月 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61、2018-063)。
    2019 年 1 月 24 日,公司与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商银
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鼎策租赁向通商银行申请人民币壹亿伍
仟万元银行授信中的壹亿元整提供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鼎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
    法定代表人:许树根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整
    成立时间:2016年6月21日
    营业期限:2016年6月21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
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
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鼎策租赁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337,342,751.79
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 123,997,845.05 元,资产净额为人民币 213,344,906.74
元;2017 年 1-12 月,鼎策租赁实现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26,458,814.96 元,净利
润为人民币 11,508,564.74 元。 以上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鼎策租赁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558,700,384.55 元,
负债总额为人民币 332,404,527.76 元,资产净额为人民币 226,295,856.79 元;
2018 年 1-9 月,鼎策租赁实现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31,851,190.89 元,净利润为
人民币 12,950,950.05 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鼎策租赁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权人: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二)保证人: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三)债务人:上海鼎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四)保证金额:本金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整
    (五)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六)保证范围: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折
合)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中的(折合)人民币壹亿元整,以及相应的利息、复
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即有权要求
乙方就债务余额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
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
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
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七)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
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自展期
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
为甲方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
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6、每一具体授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7、保证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谨此同意在原保证
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99,159.65 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5.02%;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74,159.6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3.6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
逾期对外担保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上海鼎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4.《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