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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鼎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30  

						证券代码:603338          证券简称:浙江鼎力          公告编号:2019-024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
   财政部新修订的金融工具准则,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
    2017 年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和《企业会计准
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上述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
工具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
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
具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及执行期限要求,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
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独立
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7 年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和《企业会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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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
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
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二)本次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 2017 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
会[2017]9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和对公司的影响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变更前,公司根据自身
业务特点、风险管理要求和持有意图,将金融资产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贷款和应收款项”、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持
有至到期投资”等;变更后,公司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
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为“以摊
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
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考虑金
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更加有效的反映和防控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衔接规定的相关要求: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金
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含减值),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本准则要求不
一致的,无需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本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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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额,应当计入本准则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公司于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对
2018 年可比数据不进行追溯调整。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不会对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金融工具准则,对会计政策相关内
容进行变更。变更后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有关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的反
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
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的合理变更,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准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一)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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