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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鼎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11-23  

						证券代码:603338                证券简称:浙江鼎力              公告编号:2019-058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相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 1.02 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 1.02 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                                    公司系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

    公司系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743880298。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300007743880298。

第 3.10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 3.10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股份的活动。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 3.11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 3.11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0 条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 3.12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0 条第(一)   第 3.12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0 条第(一)项、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3.10 条规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3.10 条第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内转让或者注销。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 3.10 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3.10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转让给职工。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 3.15 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 3.15 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股份。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

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本公司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 4.60 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第 4.60 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对或弃权。                                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

    ……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第 5.02 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 5.02 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行董事职务。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 5.13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 5.13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

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    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

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

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    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

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

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 职权。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权。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 5.20 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金额不高于   第 5.20 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金额不高于 3000

3000 万元人民币或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万元人民币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的 5%以下的关联交易,超过限额的必须   值的 5%以下的关联交易,超过限额的必须经股

经股东大会批准。                         东大会批准。

    ……                                     ……

第 6.03 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 6.03 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 12.03 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第 12.03 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本章程为准。             中文版本章程为准。


     公司将按上述内容相应修订《公司章程》。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
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组织办理有关
《公司章程》修订等相应事宜的工商备案工作。


     特此公告。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