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力: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1-08-18
证券代码:603338 证券简称:浙江鼎力 公告编号:2021-035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鼎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策租赁”)。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最高额不超过
人民币 15,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71,527.28 万元(不含本次)。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 2021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鼎策租赁因经营发展所需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
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 10.50 亿元人民币,该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单笔担保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
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
2021 年 8 月 17 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宁
波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7100KB21B59H90),为鼎策租
赁向宁波银行申请最高额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本次合同担保范围还包括公司前次与宁波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
同编号:07100KB21B0FF77)项下债务人鼎策租赁所有未清偿的债务,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浙江鼎力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即公
司在本次合同及前次合同项下为鼎策租赁向宁波银行提供的总担保债权限额不
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鼎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
法定代表人:许树根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整
成立时间:2016年6月21日
营业期限:2016年6月21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
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
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鼎策租赁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244,309,924.84元,
负债总额为人民币861,920,612.47元,资产净额为人民币382,389,312.37元;
2020年1-12月,鼎策租赁实现营业收入为人民币88,917,123.96元,净利润为人
民币29,721,465.32元。(以上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2021年3月31日,鼎策租赁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374,034,088.05元,
负债总额为人民币982,419,137.99元,资产净额为人民币391,614,950.06元;
2021年1-3月,鼎策租赁实现营业收入为人民币25,210,726.69元,净利润为人民
币9,225,637.69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鼎策租赁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人: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三)债务人:上海鼎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四)保证金额:最高额为人民币 15,000 万元
(五)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六)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
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本次
合同担保范围还包括公司前次与宁波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07100KB21B0FF77)项下债务人鼎策租赁所有未清偿的债务。
(七)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
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
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
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
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166,530.78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4.48%;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
额为 161,530.7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3.14%,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上海鼎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表;
4.《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7100KB21B59H90);
5.《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7100KB21B0FF77)。
特此公告。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