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力: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12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
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
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
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
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该信息。
第六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五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
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
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五条要求的,公司
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
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亦同,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11 日
附件: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编号: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披露
申请类别 申请时间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原因及依据:
暂缓披露期限
暂缓或豁免事
是否填报暂缓 □ 是 □ 是
项知情人是否
或豁免事项知
□ 否 均提供书面保 □ 否
情人名单
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