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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鼎力: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11-19  

                           证券代码:603338           证券简称:浙江鼎力      公告编号:2022-052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
  体条款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 3.07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 3.07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司的附属企业 )不 得 以赠与、垫资、 担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 3.10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 3.10 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 3.11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 3.11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 3.16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 3.16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外。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 4.11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 4.11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划;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项。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 4.12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 4.12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何担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供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对外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净资产 10%的担保;                    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第 4.19 条                            第 4.19 条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东的同意。
…                                     …
第 4.20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 4.20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
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第4.21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第4.21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名册。                                 册。
第 4.26 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 4.26 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序。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认,不得变更。
不得变更。
第 4.31 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第 4.31 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够证明其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够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文件;委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文件;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 4.48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 4.48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三)本章程的修改;                   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三)本章程的修改;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产 30%的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产 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五)股权激励计划;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事项。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 4.49 条                           第 4.49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股份总数。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有表决权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股份的股东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应当予以配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东投票权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向被征集人
股东投票权。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应当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偿责任。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 4.51 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本条删除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 4.53 条                             第 4.52 条
…                                     …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的简历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 和基本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
方式和程序如下:                       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
持股 3%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 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由
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
…                                     举;
                                       …
第 4.58 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 第 4.57 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己的投票结果。
第 5.01 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第 5.01 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罚,期限未满的;                       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 5.10 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第 5.10 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   规定执行。
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
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
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
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
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 5.13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 5.13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赠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和奖惩事项;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设立战略与ESG、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第 5.17 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第 5.17 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股东大会批准。以下交易行为除经董事会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以下“重大交
批准外,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易”行为除经董事会批准外,必须经股东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大会批准。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
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民币;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其绝对值计算。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第 5.18 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 第 5.18 条    本章程所称“重大交易”包
项:                                     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
(四)提供担保;                       款、委托贷款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 等);
营、受托经营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八)债权、债务重组;
(十)签订许可协议;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公司上述重大交易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
                                       供劳务;工程承包及其他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前述交易的仍
                                       包含在内。
第 5.20 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金额不高于 第 5.20 条    董事会审查决定关联交易事
3000 万元人民币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项时,应依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
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下的关联交易,超过 的程序进行。
限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查决定关联交易事项时,应依照
本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董事会议事
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 6.03 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第 6.03 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 7.05 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 第 7.05 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第 7.12 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 7.12 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 8.02 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第 8.02 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期报告。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 8.10 条   公司聘用取得 “从事证券相 第 8.10 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12.04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第12.04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以外”、“低于”、“多于”、“超
数。                                      过”不含本数。


       公司将按上述内容相应修订《公司章程》。除上述条款外,无其他修改。
  本次修订后,章程部分条款序号做相应调整。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
  营管理层组织办理有关《公司章程》修订等相应事宜。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