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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井食品: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8-01  

						证券代码:603345        证券简称:安井食品        公告编号:临2020-057
转债代码:113592        转债简称:安 20 转债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92号)核准,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9亿元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期限6年。募集总额人民币90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含税金额14,000,000.00元,实际收到可转债认购资金为
人民币886,000,000.00元。截至2020年7月14日15时止,公司已收到上述可转债
认购资金。本次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6,725,471.70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883,274,528.30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7月14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176号《验
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及全资子公
司辽宁安井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安井”)、湖北安井食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湖北安井”)、河南安井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安井”)和保
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厦门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潜江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内
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
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存储金额

                                                                         (元)

                                                  辽宁安井食品有限

                                                  公司新建年产4万吨

                                                  速冻调制食品项目、

福建安井     招商银行股份                         湖北安井年产15万

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厦门    592902038510207      吨速冻食品生产建     886,000,000

有限公司        分行                              设项目、河南安井食

                                                  品有限公司年产10

                                                  万吨速冻食品生产

                                                      建设项目

辽宁安井     华夏银行股份                         辽宁安井食品有限

食品有限     有限公司鞍山   14151000000172716     公司新建年产4万吨        0

  公司          分行                              速冻调制食品项目

湖北安井     中国工商银行                         湖北安井年产15万

食品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1813082729020027763   吨速冻食品生产建         0

  公司        潜江分行                                 设项目

                                                  河南安井食品有限
河南安井     中国农业银行
                                                  公司年产10万吨速
食品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16352101040016800                              0
                                                  冻食品生产建设项
  公司       汤阴县支行
                                                         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账号相关条款

    1、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为 592902038510207。该专户仅用于辽宁安井食品有限公司新建年产 4 万吨速冻
调制食品项目、湖北安井年产 15 万吨速冻食品生产建设项目、河南安井食品有
限公司年产 10 万吨速冻食品生产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2、公司全资子公司辽宁安井已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14151000000172716。该专户仅用于辽宁安井食品有限公
司新建年产 4 万吨速冻调制食品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安井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行开设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1813082729020027763。该专户仅用于湖北安井年产
15 万吨速冻食品生产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安井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开
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16352101040016800。该专户仅用于河南安井食品
有限公司年产 10 万吨速冻食品生产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二)其他条款
    1、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
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
但必须及时通知民生证券,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可按月向民生证券报送。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民生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及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民生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民生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存
储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证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
期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堃、黄益民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
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
对账单,并抄送给民生证券。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存储银行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民
生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民生证券发现公司、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存储银行、民生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特此公告。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