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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井食品: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6-14  

                                                            FANGDA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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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井食品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井食品”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
律法规”)以及《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程
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
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1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13 日(星期一)
下午 13:30 时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路 866 号厦门集美海景皇冠假日酒店
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上海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安井食品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告的《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计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 120,339,8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
的 41.0304%。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共 45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共计 37,155,0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2.6682%。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5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57,494,9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98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安井食品的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安井食品的部分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票为 157,490,32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70%;反对
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票为 4,600 股,占参加会
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3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为 157,490,32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70%;反对
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票为 4,600 股,占参加会




                                   3
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3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3、《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为 157,490,32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70%;反对
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票为 4,600 股,占参加会
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3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4、《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票为 157,490,32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70%;反对
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票为 4,600 股,占参加会
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3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5、《公司审计委员会 2021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同意票为 157,490,32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70%;反对
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票为 4,600 股,占参加会
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3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6、《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为 157,490,32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70%;反对
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票为 4,600 股,占参加会
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30%。




                                   4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7、《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票为 157,257,976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495%;反对
票为 236,95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505%;弃权票为 0 股,占
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37,210,0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672%;反对票为 236,9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6328%;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票为 157,253,376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466%;反对
票为 236,95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504%;弃权票为 4,60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37,205,4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549%;反对票为 236,9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6327%;弃权票为 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124%。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 2022 年度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分别进行现金管
理的议案》


   同意票为 152,765,18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6.9968%;反对
票为 4,729,74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0032%;弃权票为 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32,717,2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7.3694%;反对票为 4,729,7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2.6306%;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为 143,601,366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1.1784%;反对
票为 13,893,56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8216%;弃权票为 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23,553,3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62.8980%;反对票为 13,893,5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7.102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
案》


   同意票为 147,146,13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3.4291%;反对
票为 10,344,19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5679%;弃权票为 4,6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27,098,1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2.3641%;反对票为 10,344,1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7.6235%;弃权票为 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24%。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6
   12、《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同意票为 157,253,376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466%;反对
票为 236,95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504%;弃权票为 4,60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3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13、《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票为 157,494,92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37,446,9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14、《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


   同意票为 133,500,974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46%;反对
票为 33,84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54%;弃权票为 0 股,占参
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就本议案的审议,刘鸣鸣、张清苗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1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 139,974,541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8.8755%;反对




                                    7
票为 17,520,387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1245%;弃权票为 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获得通过。


   16、《公司 2021 年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报告》


   同意票为 157,490,32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70%;反对
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票为 4,600 股,占参加会
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3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
合《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关联股东在相关议案中已回避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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