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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井食品:安井食品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2-06-22  

                        证券代码:603345              证券简称:安井食品             公告编号:临 2022-059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699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6/28            -            2022/6/29         2022/6/29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2 年 6 月 13 日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93,294,23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699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05,012,668.17 元。

     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安井食品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2 年 5 月 18 日,

因两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15,000 股限制性股

票办理了股份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由 293,309,232 股减少至 293,294,232 股。本次权益
分派公司将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具体内容详见此前披露的公告(编号:

临 2022-036、临 2022-047)。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6/28           -           2022/6/29       2022/6/2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

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无限售股股东福建国力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鸣鸣先生、张清苗先生、黄建联先

生、黄清松先生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

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99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99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

    (2)对于持有股权激励限售股个人的股息红利税,参照前述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

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税相关规定处理。

    (3)对于持有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未

解锁限制性股票取得的红利公司按 10%的实际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 0.6291 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6291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

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6291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699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92-6884968


特此公告。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