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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伯特利: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3-06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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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5 日 14 点在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 19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
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以及根据上述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决议等,
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以视频和电话会议接入的方式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
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0 年 2 月 19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
和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
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
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并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
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 1 项议案,为《关于选举翟胜宝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调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
于 2020 年 2 月 19 日和 2020 年 2 月 29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结合电话会议
的方式举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包括现场参会和电话会议接入的方式,下同)
的股东代表 5 名(代表 5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35,249,3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800%。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1,890,76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53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长袁永彬先生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其余董事、监事以电话会议接入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及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全部
议案并进行了逐项表决。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
络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5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的任意时间,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5 日的 9:15-15:00 的任意时
间。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