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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伯特利: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4-30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 14 点 00 分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
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决议、独立董事出具的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以及根据上述决
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
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7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
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13 项议案,包括:
    1、《关于<公司董事会 2020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监事会 2020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公司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公司 2021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
    8、《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
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关于收购参股公司控制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相关
事宜的议案》
    12、《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决议有效期延长的议案》
    13、《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决议
有效期延长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主要内容已经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和 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5 名(代表 6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为 235,25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808%。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8 名,代表股份 6,592,06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613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 10 名(代表 10 名股东),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6,612,5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85%。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方式,股东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 2020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2《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3《关于<公司监事会 2020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4《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5《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公司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
告>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
上审议通过。
    议案 6《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股东同意 6,612,5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议案 7《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公司 2021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议案经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同意 6,612,5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议案 8《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
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6,612,56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议案 9《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同意 6,612,5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议案 10《关于收购参股公司控制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同意 6,612,5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议案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
相关事宜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
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6,612,565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议案 12《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决议有效期延长的议案》
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4,998,9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75.5971%;反对 1,613,6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4.40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议案 13《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
决议有效期延长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4,998,91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5.5971%;反对 1,613,6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4.40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0%。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