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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伯特利: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2022-01-26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根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补充确认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暂不提前赎回“伯特转债”的议案》及《关于选举李中兵
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我们听取了公司相关人员对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聘任颜士富
为公司总经理、补充确认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以及暂不提前赎回“伯特
转债”情况的报告,并经充分讨论认为:

     1、针对《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
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会议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票的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利
于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提升
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股票回购方案具有必
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筹资金,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票方案具有合理性和
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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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票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必要性、合理性
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针对《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我们审阅了颜士富先生的履历及相关资料,颜士富先生具备《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惩戒或公开谴责,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本次聘任总经理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聘请其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3、针对《关于补充确认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增加确认的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主要系因奇瑞汽车及其关联方
业务增长所致,该等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经营销售业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
需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经双方充分协商确定,
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公司增加确认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4、针对《关于暂不提前赎回“伯特转债”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进行提前赎回,是综合考虑当前市场情
况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进行提前赎回,且在未来 6 个
月内,若“伯特转债”触发赎回条款,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在此之后,
若“伯特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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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特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暂不提前赎回
“伯特转债”的议案》。

     5、针对《关于选举李中兵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关于选举李中兵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核被提名人的身份、学历职业、专
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李中兵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惩戒或公开谴责
等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符合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和战略委员会委员、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要求。

     本次董事的提名、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李中兵先生具有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同意选举李中
兵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并担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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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侯福深                  蒋琪                  翟胜宝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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