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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特利:《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GDR上市后适用)修订对照表2023-02-08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修订对照表(GDR 上市后适
                                                 用)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

                                              案)》

                                           修订对照表

                                    (GDR 上市后适用)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宗旨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                为进一步规范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          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
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          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治理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芜湖伯
                                                      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              (三)事由及议题;
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议的说明。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的说明。
    第十八条 附则                                         第十九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
则》有关规定执行。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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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修订对照表(GDR 上市后适
                                                用)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首         或 GDR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后生效及正           规定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
式施行。对本规则的修订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行。
过后生效。                                                  本规则与《公司法》或 GDR 上市地证券监督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
    本规则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应按《公司法》
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应按法律、法规、规         或 GDR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
                                                     行。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监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发行的 GDR 在
                                                     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正式施行。自本
                                                     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监事会议事规则》自动
                                                     失效。
                                                            本规则将根据公司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并
                                                     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关不时颁布的规范
                                                     性文件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的
                                                     规定,将《监事会议事规则》中的阿拉伯数字全文
                                                     修改为中文大写数字,并修改条文序号中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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