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晶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28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相关人员汇
报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公开发行 A 股可
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符合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
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编制合理,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
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
换公司债券预案。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
补措施的独立意见
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内
容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公司就本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向随州市城市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随州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发行 A 股可转换债券
提供了保证担保,为此公司向随州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
保,担保方式为股权质押担保。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稳定,财务风险处
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符
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本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
保证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本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保
证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为本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保证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
料,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会议审议。
2、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本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保
证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本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保证反担
保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
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
程序合法。
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债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
换债券事项,同意将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债券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刘 炜) (彭敏玲) (周 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