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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晶科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2018-04-12  

						证券代码:603738           证券简称:泰晶科技
                                                      公告编号: 2018-018
债券代码:113503           债券简称:泰晶转债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结合中证中小
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建议函》(投服中心行权函(2017)623 号),按照《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1、原章程第二条中“营业执照号 421300000000452”。
    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80912560J。
    2、原章程第二十一条中,增加一项“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转为股份(与
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转股 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变
更等事项由可转换公司债的相关发行文件具体规定)”。
    3、原章程第七十八条中,增加“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
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删除“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4、原章程第四十一条中,“(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八)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修改为: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5、原章程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
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一)公司发行股
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二)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三)公司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四)公司单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的金额
达到 1 亿元人民币或者占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达到 10%以上的(含本
数);五)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 100%的重大关联交易;六)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七)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上市公司债务;
(八)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九)公司章程规
定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的事项。
    修改为: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6、原章程第八十二条中“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发行
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修改为: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7、原章程第九十五条中,“(八)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期;”
    修改为:
    (八)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但公司的在任董事出现本条第(六)、(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会认
为该董事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董事
会的董事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由。”
    修改为:
    但公司的在任董事出现本条第(六)、(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且未被处以
本条第(八)项规定处罚的,董事会认为该董事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对公司经营有
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由。
    8、原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中,“以专人送达或邮件方式进行。”
    修改为:
    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进行。
    9、原章程中所有关于“财务负责人”的表述,统一表述为“财务总监”。


    《公司章程》作上述修改后,《公司章程》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也作相应的修改。
    上述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