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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晶科技: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2018-12-11  

						证券代码:603738            证券简称:泰晶科技
                                                       公告编号: 2018-052
债券代码:113503            债券简称:泰晶转债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2 月 14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18 年 12 月 17 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18 年 12 月 21 日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泰晶转债”)将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

开始支付自 2017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4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

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

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泰晶转债

    (三)债券代码:113503

    (四)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发行规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总额为人民币 2.15 亿元

    (六)发行数量:215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七)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

面值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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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 2017 年 12 月 15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4 日。

    2、票面利率:第一年 0.40%、第二年 0.60%、第三年 1.00%、第四年 1.50%、

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3、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

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

发行首日。

    ②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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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4、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 108%

(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

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或本次发行的可

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

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计算。

    5、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

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


                                  3/7
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

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

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

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

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

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

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

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

分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

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6、初始转股价格:25.41 元/股

    7、最新转股价格:17.99 元/股(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实施 2017 年度利

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泰晶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25.41 元/股调整为 17.99 元

/股,转股价格的调整符合《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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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转股期起止日期:2018 年 6 月 2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4 日

    9、评级情况:公司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泰晶转债评级结果为“AA”,

评级展望为“稳定”。

    10、信用评级机构: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11、担保事项:随州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保证担

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本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100%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保证的受益人

为全体债券持有人。公司以其持有的随州泰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70%的股权向随

州城投公司提供质押反担保。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喻信东、王丹、喻信辉向随州

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反担保。公司以全资子公司随州市泰晶晶

体科技有限公司净值 1.85 亿元的设备作为追加抵押反担保。

    (九)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

期间为:2017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4 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0.4%

(含税),即每手面值 1,0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4.00 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2 月 14 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2018 年 12 月 17 日

    (三)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18 年 12 月 21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12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泰晶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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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

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

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

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

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号)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

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6/7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 1131 号

联系人:单小荣

电话:0722-3308115

传真:0722-3308115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6、17 楼

联系人:林长华、王志平

电话:010-88366060

传真:010-8836665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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