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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晶科技: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9-04-12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被保荐公司简称: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林长华               联系电话:010-88366060

保荐代表人姓名:游进                 联系电话:010-88363201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晶科技”或“公司”)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059 号)核准,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1,668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6.14 元,募集资金总额 26,921.52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369.52 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3,552.00
万元。公司股票已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94 号)核准,公开发行
面值不超过 2.15 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票面价值 100 元,按面值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500 万元,扣除券商承销佣金、发行手续费、律师费
等发行费用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748.07 万元,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已于 2018 年 1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为泰晶科
技 2016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及 2017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已与泰晶科技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
                                              务。
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与泰晶科技保持密切日常沟通和定期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回访,并于 2019年 4月 对 泰 晶 科 技 进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行 了 现 场 检 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未发生须按有关规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
                                              定公开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
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
                                              项。
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泰晶科技及相关当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事人无违法违规的情况,亦无违背承诺
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的情况。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

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泰晶科技董事、监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情况,无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
                                              违背承诺的情况。
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督导并核查了泰晶科技执行公司章程、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
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公司治理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对泰晶科技相关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   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关文件,并确认其合法合规。详见“二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露审阅的情况”。
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

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     露审阅的情况”。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泰晶科技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
                                             未发生该等情况。
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承诺进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行核查,未发现违背承诺事项。

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泰晶科技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未发生该等情况。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

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

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泰晶科技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未发生该等情况。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

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

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 未发生该等情况。

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

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

)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

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8、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   督促公司完善并执行公司关联交易制
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度,持续督导和关注公司关联交易的公

                                             允性和合规性,关注关联交易是否按规

                                             定履行了程序。

19、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
                                             露审阅的情况”。
他文件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关注募集资

                                             金使用与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募集说明
20、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
                                             书是否一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2018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泰晶科技 2018 年的
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定期报
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公告。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
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
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报告的事项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