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 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相关人员汇报 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 更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的规定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 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 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 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刘 炜) (易 铭) (田韶鹏) 2019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