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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晶科技: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5-20  

						证券代码:603738             证券简称:泰晶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6
债券代码:113503             债券简称:泰晶转债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9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5/24            -             2019/5/27      2019/5/2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 5 月 7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58,726,123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09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4,285,351.07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5/24            -             2019/5/27      2019/5/27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持有限售股股东:喻信东、王丹、喻信辉、何虎、许玉清、屈新球、王金涛、
王斌、吴炳生
3、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 0.09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
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的现金红利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
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81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81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
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
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
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
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因此,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81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税前每股 0.09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若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22-3308115
     特此公告。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