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 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相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毛润泽先生的个人履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符合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 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本次聘任事项的推荐、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毛润泽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签 字页) (刘 炜) (易 铭) (田韶鹏) 2019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