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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晶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5-29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公司章程》和《独

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相关人员

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逐项自查与论

证,我们确认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

案合理、切实可行,定价方式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

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预案的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

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

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行为。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未来公司的整体战

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了《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相关违法违规的情形。
    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

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首

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的

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战略发展要求,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摊

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出具了相应承诺,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利益。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

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

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人士办理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人士办理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推动相关事

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相关议案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上述相

关议案,并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刘 炜)             (易   铭)           (田韶鹏)




                                            2020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