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晶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5-29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公司章程》和《独
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相关人员
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所有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及方案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各项资格和条件,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定
价方式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预案内容
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
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
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国家政策以及未来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相关议案
符合有关法律、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刘 炜) (易 铭) (田韶鹏)
2020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