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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晶科技: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05-29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
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便于股东对
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分红回报事宜进行了专项研究论
证,特制定《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分红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
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目前发展所处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从
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分红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对
资金的需求,同时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
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
资者的意见。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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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并坚持现金分红优先、现金分红为主的原则。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方式优先于
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
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
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
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
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需要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2、现金分红条件及最低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
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
分红。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2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如公司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
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
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
配的预案;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对于公司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在有
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批准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
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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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
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
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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