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晶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0-31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相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作出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关于增加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以
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
司日常经营的需要,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意将上述
事项提交会议审议。
二、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加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遵循市
场化原则进行,公平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作出有关关联交易决议的过程中,履行了诚
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增加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独立意见
1、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
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依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3、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
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有利于对公司员工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
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以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与净利润,两者能够真实反映公司
的经营情况、市场占有能力与获利能力,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
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
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置了以下业绩考核目标:
1、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如下:
定比 2019 年,2020、2021、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5%、50%、80%或 2020、2021、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30%、
180%、250%。
2、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如下:
定比 2019 年,2021、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50%、
80%或 2021、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80%、250%。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
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
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
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
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刘 炜) (易 铭) (田韶鹏)
2020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