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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晶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20-10-31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核查意见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
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
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
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
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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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且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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