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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晶科技: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17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相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已满足。
    2、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
会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16 日,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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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
系,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
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0 年 11 月 16 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
予日,并同意以 10.02 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1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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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刘 炜)             (易   铭)            (田韶鹏)




                                           2020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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