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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晶科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08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A-3 层、第 22A、23A、24A 层,

   21A-3/F., 22A/F.,23A/F.,24A/F., CTS Tower, No.4011, ShenNan Road, ShenZhen,

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 83025058

         邮编(P.C.):518048;网址(Website):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五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彭晓燕律师、吕军旺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见证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
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
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方法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
场会议于2021年5月7日14点00分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113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喻信东主持。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参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
《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均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15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8,686,6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038%,其中:
1.经召集人和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含视频会议方式参会)人员的身份证
明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76,165,4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491%,均为截至股权登
记日(2021年4月27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7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2,52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48%。通过网络投票进行
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数据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会议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为《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
议(含视频会议方式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本所律师、
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的结果,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公布,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三)表决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2、
议案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喻信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678,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9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73,0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99.4073%。

   (2)《关于选举王斌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678,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9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73,0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99.4073%。

   (3)《关于选举王金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678,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9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73,0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99.4073%。

   (4)《关于选举喻家双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678,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9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73,0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99.4073%。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苏灵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678,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9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73,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99.4063%。

   (2)《关于选举易铭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678,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9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73,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99.4063%。

   (3)《关于选举田韶鹏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678,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9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73,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99.4063%。

    3.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万杨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678,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9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73,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99.4063%。

    (2)《关于选举毛宇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678,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9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73,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99.406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彭晓燕




                                                   吕军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