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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晶科技: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1-10-30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 2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 5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 6

第五章 附             则 ............................................................................................................................. 6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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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

    1、风险性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股票、债

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2、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

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

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3、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

济效益。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

行使投资决策权。

   公司对外进行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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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公司对外进行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由股

东大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

循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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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

体实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七条    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1、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投资计划;

   2、对投资项目的预选、策划、论证及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3、负责跟踪分析新增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运行情况;

   4、与公司财务部共同参与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5、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

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1、投资单位或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形成可行性报告草案,对项目可

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2、可行性报告草案形成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初审。

   3、初审通过后,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项

目基本情况、投资各方情况、市场预测和公司的经营能力、采购、生产或经营安

排、技术方案、设备方案、管理体制、项目实施、财务预算、效益评价、风险与

不确定性及其对策。

   4、将可行性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论证,并签署论证意见。重大的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5、可行性报告通过论证后,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6、可行性报告获批准后,责成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与对方签订合作协议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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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合同。

    7、合作合资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的原则制定合资合作企业的章程,并将

审批的所需文件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立,由总经理办公室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

监控。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室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

情况、收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分析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施,

并定期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包括投资收回或投资转让,总经

理办公室应在该等事实出现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应立即会同有

关专业人员和职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并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应针对公司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相关

的内控制度,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

市。

    第十四条   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

程序取得批准后实施,投资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定期将投资的环境状况、风险

和收益状况,以及今后行情预测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财务部门,以便随时掌握

资金的保值增值情况,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公司财务管理

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署书面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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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

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公司损失。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4、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背离;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

批准处置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程序、权限相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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