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晶科技: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1-10-30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2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 3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 9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11
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 ............................................................................ 13
第七章 责 任 .............................................................................................................. 14
第八章 附 则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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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
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科学、民主、审慎地进行决策,强化对募集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切实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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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度
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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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
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
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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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
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如下:
(一)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使用部门的募集资金使
用由财务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批,会计部门执行;
(二)因特殊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存在差异时,差异在10%以内(含10%)时,
由总经理批准;差异在10%~20%时,由董事长批准;差异在20%~30%时,由董事
会批准;
(三)差异部分达到30%以上时,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
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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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
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
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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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除外)、重
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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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
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
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四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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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
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
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最晚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
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
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
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当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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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
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
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
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
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
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
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公司仅变更募投
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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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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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
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
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
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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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
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
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
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
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
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其网
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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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
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章
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
内容;
(二)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三)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
(四)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专用账户资金的使用及项目实施进
度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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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责 任
第四十四条 发生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按程序、及时上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
失误造成损失或遭受监管部门通报、批评、谴责等一系列后果的,公司将追究当
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如发生泄密事项将按照保
密管理的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订修改,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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