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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晶科技: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10-30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 3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 5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 8

第五章 责任追究 ............................................................................................................ 8

第六章 附            则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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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的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

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

外报道、传送。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等相关单位或个人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同时做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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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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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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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登记确认。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

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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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

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外,还应

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

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

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

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

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进行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所填写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要求相关知情人签署《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司、各部门、

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幕信息,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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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

手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内幕信

息知情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备案工作。上

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档案

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的时间。此外,需要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须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

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

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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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九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

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

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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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降职、免职、

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

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二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

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

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

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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