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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晶科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1-29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A-3 层、第 22A、23A、24A、25A 层,

  21A-3/F.,22A/F.,23A/F.,24A/F.,25A/F., CTS Tower, No.4011, ShenNan Road, ShenZhen,

 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 83025058

           邮编(P.C.):518048;网址(Website):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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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吕军旺律师、敬妙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见证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2年1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2年1月13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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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
场会议于2022年1月28日14点00分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113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喻信东主持。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参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
《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均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117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6,451,2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156%,其中:
1.经召集人和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1,438,84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920%,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2年1月20日)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1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5,012,3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236%。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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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数据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部分董事以视频会议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议案1和议案2已经公司2022年1月1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议案3已经公司2022年1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为《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本
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的结果,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
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公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三)表决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已获得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2的第(2)项子议案涉及的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和调整产品结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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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86,451,016股,反对2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9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
决情况为:同意25,969,962股,反对2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99.9992%。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关于公司与(台湾)希华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

    表决结果:同意86,451,016股,反对2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9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
决情况为:同意25,969,962股,反对2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99.9992%。

    (2)《关于公司与武汉市杰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表决结果:同意37,575,301股,反对2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9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
决情况为:同意25,969,962股,反对2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99.9992%。

    关联股东喻信东回避表决。

    (3)《关于公司与深圳市泰卓电子有限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表决结果:同意86,451,016股,反对2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9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
决情况为:同意25,969,962股,反对2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99.9992%。

    3.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后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451,016股,反对2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9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
决情况为:同意25,969,962股,反对2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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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99.9992%。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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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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