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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晶科技: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2022-04-22  

                        证券代码:603738            证券简称:泰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5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 19,054,525.87 元、利息、律师费及全部诉讼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对深圳市鹏赫精密科技有
限公司的借款及利息 21,464,050.89 元计提了相应坏账准备。上述款项实际执行
过程中可能存在部分款项无法收回的情形,公司在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中已经考
虑了上述潜在损失的影响,不会对以后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
后续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晶科技”)于 2022 年 1
月完成对其持有的深圳市鹏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鹏赫”)股权
转让后,被动形成公司对深圳鹏赫提供财务资助 21,464,050.89 元。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2022 年 1 月 15 日和 2022 年 1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截至目前,公司仍未收到深圳
鹏赫支付上述款项中的任何金额。考虑深圳鹏赫所处的行业生产经营环境、经营
状况等,为充分保障公司债权的实现,公司就上述欠款事宜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截至公告日,该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一)诉讼机构名称: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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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告: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喻信东
    2、被告一:深圳市鹏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塘尾社区塘尾大道边正风工业区 A3 幢 1 层,
A2 栋四层
    法定代表人:苏明
    被告二:苏强
    被告三:苏明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与请求
    (一)诉讼的案件事实
    2019 年 2 月 18 日,泰晶科技与深圳鹏赫签订《深圳市鹏赫精密科技有限公
司借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深圳鹏赫向泰晶科技借款人民币 500 万元用于补
充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利率为年利息 8%,按年计息,利随本清;借款期限从 2019
年 2 月 20 日起至 2020 年 2 月 20 日止;深圳鹏赫实际控制人苏强、苏明自愿以
所持有的深圳鹏赫的 39%的股权作为担保对本协议所借款项提供部分担保即担
保人民币贰佰肆拾伍万元整。
    2019 年 2 月 17 日,苏强、苏明与泰晶科技签订《股权质押担保协议书》约
定,苏强、苏明将其两人持有的深圳鹏赫合计 39%股权质押给泰晶科技,为深圳
鹏赫向泰晶科技借款人民币 500 万元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245 万元。借
款期限为 2019 年 2 月 20 日起至 2020 年 2 月 20 日止。本股权质押担保期限为上
述债务发生之日起至债务偿还之日止。
    在深圳鹏赫经营期间,为补充深圳鹏赫流动性资金,泰晶科技自 2019 年 2
月 26 日至 2021 年 9 月 9 日期间,累计向深圳鹏赫提供借款人民币 19,054,525.87
元,截止 2021 年 11 月 16 日深圳鹏赫欠付泰晶科技利息人民币 2,409,525.02 元,
深圳鹏赫欠付泰晶科技本息合计人民币 21,464,050.89 元。
    2021 年 11 月 17 日,泰晶科技向深圳鹏赫出具《深圳鹏赫欠泰晶科技往来
款》,深圳鹏赫在该文件上加盖公章,苏强、苏明在该文件上签字,三被告就欠
付的上述本金和利息予以确认。同日,深圳鹏赫单方向泰晶科技出具《承诺函》,
承诺就欠付的上述款项于 2026 年 11 月 16 日前分六期以公司全部资产(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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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限于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债权等无权利瑕疵的合法财产)向
泰晶科技支付完毕。
    (二)诉讼请求
    1 、 请 依 法判 令 被 告深 圳 市 鹏 赫精 密 科 技有 限 公 司 支付 原 告 借款 本 金
19,054,525.87 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深圳市鹏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自 2019 年 2
月 26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6 日的资金占用利息 2,409,525.02 元(计算方式:以
19,054,525.87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息 8%计算自 2019 年 2 月 26 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19 日止;按照年利息 5%计算自 2020 年 4 月 20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16 日止);
自 2021 年 11 月 17 日起,以 21,464,050.89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5%计算至上
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3、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苏强、苏明持有的深圳市鹏赫精密科技有限公
司 39%的股权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 15 万元;
    5、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
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对深圳市鹏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及利息 21,464,050.89 元计提
了相应坏账准备。上述款项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部分款项无法收回的情形,
公司在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中已经考虑了上述潜在损失的影响,不会对以后年度
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后续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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