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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辰股份: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1-03-23  

                        股票简称:日辰股份                     股票代码:603755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及全体董事、监
事保证《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 138.6319 万份,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861.3681 万股的 1.4058%。其中首次授予
115.6319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861.3681 万股的
1.1726%;预留 23.0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861.3681
万股的 0.2332%,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6.5907%。每份股票期权在
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人民币 A 股普
通股股票的权利。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
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65 元/份。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
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7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
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
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
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确定。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九、公司承诺:本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公司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股票期权或行权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
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
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权的股票期权失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
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预留部分股票期权须在本激励计划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明确授予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
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目录

第一章         释义 .......................................................................................................... - 1 -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 2 -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 3 -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 4 -
第五章         股票期权所涉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 - 6 -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 - 8 -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 - 10 -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 - 12 -
第九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 16 -
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 - 18 -
第十一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 20 -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 24 -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 26 -
第十四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 - 29 -
第十五章           附则 .................................................................................................... - 30 -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日辰股份、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
股票期权、期权                      指
                                         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激励对象                            指
                                         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
等待期                              指
                                         段
                                         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
有效期                              指
                                         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
行权                                指   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
                                         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

         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因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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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
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充分
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
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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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
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
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
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
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权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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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及核心骨干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7 人,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
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
务关系。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
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专业意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
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
的标准确定。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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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
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
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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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股票期权所涉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 A 股普
     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 138.6319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861.3681 万股的 1.4058%。其中首次授予 115.6319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861.3681 万股的 1.1726%;预
     留 23.0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861.3681 万股的
     0.2332%,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6.5907%。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
     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
     票的权利。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授      占本激励计划公
                                         获授的股票期权
序号         姓名          职务                               予股票期权总数      告日股本总额的
                                           数量(万份)
                                                                  的比例                比例

 1           周庆        财务总监            10.0000              7.2133%             0.1014%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26 人)          105.6319            76.1960%             1.0712%


              预留部分                       23.0000             16.5907%             0.2332%


                  合计                       138.6319            100.000%             1.405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累计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总股本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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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
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
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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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
                               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
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
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
明确授予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分别为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
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股票期权自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
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五、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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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行权期   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          30%
               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行权期   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          30%
               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行权期   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          40%
               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
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
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六、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
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将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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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65 元,即满足授权条件

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65 元的价格购买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本公司 A 股普

通股股票。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份 55.49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份 60.23 元。

    (二)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并披露预留授予情况。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

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1、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2、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

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依据相关规定并以促进公司发

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

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设定的。

    公司聘请中国证监会授予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机构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

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

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

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如下:

    该定价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关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本激励计划拟以每股 65 元的价格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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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以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

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的实现。

   同时,实施本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日辰股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

格确定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

合理、可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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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和/或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和/或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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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和/或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和/或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
条件之一。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定比 2020 年,2021-2023 年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
  行权期          考核年度            目标增长率                       触发增长率
                                        (Am)                           (An)
第一个行权期       2021                  30%                              22.50%
第二个行权期       2022                  69%                              51.75%
第三个行权期       2023                 119%                              89.25%
           指标                       指标完成度                     行权系数(X)
                                       A≥Am                              100%
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
                                      A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