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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辰股份: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1-06-08  

                        证券代码:603755            证券简称:日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6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15      -              2021/6/16         2021/6/1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19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98,613,681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9,584,104.3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15       -              2021/6/16       2021/6/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次自行发放对象为:青岛博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青岛晨星股权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0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公司暂不扣缴个
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若存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
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
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 2009 年1 月23 日国家税务

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的规定,机构投资者(不含 QFII)及法人投资者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
承担的税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

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10%。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7 元。

(2)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
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本次权益
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2-87520886


特此公告。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