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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辰股份: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17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调整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由于 1 名激励对象因病去世,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总量进行调整,激
励对象人数由 35 名变更为 34 名,股票期权授予总量由 138.6319 万份调整为
135.6319 万份。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公司 2021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不存在差异。经核查,此次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综合以上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总量进行
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16 日,该日期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
已成就。
    3、除 1 名激励对象因病去世外,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一致。本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合以上情况,我们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12 月 16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5.6319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42.50 元/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