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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辰股份: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2-04-27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有关
要求,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徐修德、樊培银、赵春旭严格按照规定勤勉尽责的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着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及时了解、关注公司的经
营、发展情况,推进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
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有效保证了公司运作的规范性,切实
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作为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现将2021年度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现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董
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除战略
委员会外,以上三个委员会委员均由二名独立董事和一名董事担任,独立董事
占多数席位。同时,上述三个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均由独立董事担任。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均拥有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作为日辰股份的独立董事,我们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职务,
也未在控股股东担任任何职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我们及我们直系亲属均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或1%以上的股票,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我们均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
独立性,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因此,我们不存在影响独立
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决策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10 次董事会会议,5 次股东大会。我们认为,会议
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就重大经营、投资、人事任免、股票期权激励等事
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及任职的专门委员会和股
东大会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
均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没有对公司董事会各
项议案及公司其它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二)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次数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次数
   姓名      会议次数                      参加次数     席次数
  徐修德        10                10           10            0       0
  樊培银        10                10           10            0       0
  赵春旭        10                10           10            0       0
    报告期内,我们能够依据相关制度,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
案。在召开董事会前,我们主动获取做出决策所需情况和资料,详细了解公司整
个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特别是对
公司重大投资、内部控制、经营管理等方面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
作经验,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充分发
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及股东的整体利益,认真地履行
了独立董事应尽的义务和职责,为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和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起到了积极作用。
    2、专门委员会的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我们根据
各自的专长,分别担任了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报告期内,
各专门委员会严格按照议事规则召开会议,对各自分属领域的事项分别进行了审
议,运作规范。2021 年参加第四个专门委员会的情况如下:
    (1)战略委员会
 独立董事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次   缺席次数
   姓名      会议次数       次数        参加次数        数
  徐修德           1          1            1            0           0
    (2)提名委员会
 独立董事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次   缺席次数
   姓名      会议次数       次数        参加次数        数
  徐修德           2          2            2            0           0
  赵春旭           2          2            2            0           0
    (3)审计委员会
 独立董事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次   缺席次数
   姓名      会议次数       次数        参加次数        数
  樊培银           3          3            3            0           0
  赵春旭           3          3            3            0           0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独立董事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次   缺席次数
   姓名      会议次数      次数      参加次数        数
  徐修德        3           3            3           0           0
  樊培银        3           3            3           0           0
    (三)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通过现场交流、邮件沟通、电话沟通及微信沟通等方式与
公司管理层保持顺畅沟通,积极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获取了做出独立判断
所必须的资料,并基于我们各自专业角度提出建议和观点;对于我们给出的意
见和建议,公司管理层给予了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我们行使职
权时,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能够做到积极配合,不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与独立董事保持了定期的沟通,使独立董事能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对
有些重大事项,在正式审议前,提前给我们进行专项汇报,认真听取我们的意
见。上市公司为我们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了我们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
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能够按时提前通知我们并同时提交相关
资料,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及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就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
实施地点并延期的议案》,就该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
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延期,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
需要,充分考虑了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履行了必要的审议、表决程序,不
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用途的情形,其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延期的事
项。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议案》,就该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和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高和流动性好的前提下,公司计划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4,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适时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期限最长
不超过 12 个月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对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议案》,就该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影
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对部分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利用率,降低财务成本,提高公司整
体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全体独立
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青岛日辰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1.本
次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2.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
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我们认为崔正波先生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
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本次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崔正
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报告期内,公司薪酬方案的制定科学、合理,审核程序合法有效,公司能严
格按照已制定的薪酬制度和有关考核激励办法的规定执行,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
有关规章制度。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1 年度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结果进行了审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符合公司
绩效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
    (四)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在公司第二届第十三次董事会上,我们审议了《关于青岛日辰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并就该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目前行业特点、公司发展阶段、经营
管理和中长期发展等因素,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五)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情况
    1、报告期内,在公司第二届第十一次董事会上,我们审议了《2021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
资格。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
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价格、等待期、
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因本激励计划而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
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
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合以上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2、在公司第二届第十八次董事会上,我们审议了《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就该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
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
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价格、等待期、
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因本激励计划而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
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合以上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实施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
度审计机构。
    1、通过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报告期年度审计工作情况
的审查,我们同意继续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度审计机构。
    2、通过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考察后认为:中兴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在为公司提供 2020 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工作中,独立、客观、
公正、及时地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延续性,
我们同意续聘该所担任公司 2021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对以前年度公司、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曾做出的承诺做了梳理,承诺
已及时履行。在本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没有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和《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披露信息。我们认为: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报送程序,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为贯彻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提
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我们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的要求,督促公司内控工作机构全面开展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与评价工作,推
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施。目前我们暂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
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十)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召集董事会会议,公司董事按时出席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科学、合理地
作出相应的决策,为公司经营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报告期内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专业职能
作用,对各自分属领域的事项分别进行了审议,运作规范。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全体独立董事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董事会决
议的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坚持事先进行认真审核,并独立审
慎、客观地行使了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在维护
全体股东利益方面,特别关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监督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工作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
东的权益。
    2022 年,全体独立董事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认真学习法律、法规
和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促进公司规范运
作。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发挥独立董事
的作用,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增强公司董
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徐修德、樊培银、赵春旭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