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辰股份: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2-08-04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规范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外汇汇率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
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
构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或降低汇率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
掉期、外汇期权、货币掉期等业务或前述业务的组合。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
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
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
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
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未来 12 个月内,公司预计外汇套期保值投资额度(持仓合约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
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二)未来 12 个月内,公司预计外汇套期保值投资额度(持仓合约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
由董事会审批;
(三)未来 12 个月内,公司预计外汇套期保值投资额度(持仓合约金额)
达不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审批;
(四)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五)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
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授权财务部负责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
和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风险管理、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业务资料保管。财务部负责
人负责组织部门经办人员按照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进行具体 实施操
作。
第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为:
(一)业务部门根据采购和销售合同、订单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将相关基
础业务信息和资料报送财务部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二)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通过
外汇市场调查、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对拟进行的外汇交易的汇率 水
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并根据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业务
相关的外汇套期保值具体交易计划,上报总经理。
(三)总经理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进行审核,并在权限范围内做出审批
决定。对于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外汇业务,需提交给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董
事会审批通过后,由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做出审批决定。
(四)公司财务部严格执行经总经理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与
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及其他业务操作。
(五)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台账,登记每笔合约的成交日期、
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盈亏情况等信息,并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持
续关注,至少每季度向总经理报告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情况。
(六)审计部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
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查,将审
查情况向总经理报告,必要时还需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保 密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履行
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
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对自己保管的文件资料和本人使用的计算机
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
第十六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
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金额、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
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及时上报总经理,由总经理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保证按照总经理的要求实施具体操作并随时跟踪业务进
展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并同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管理层
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
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中所涉名词释义如下:
远期结售汇,是指约定未来某一时期或时间段内办理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
额和汇率,到期按照合约约定的要素办理结售汇的交易。
外汇掉期,是指同时约定两笔金额相同、方向相反、到期日不同的两种货币
之间兑换的交易。外汇掉期包括人民币与外币掉期,外币与外币掉期。
外汇期权,是指购买方在支付期权费后,所获得的在未来约定日期或一定时
间内,按照规定汇率买进或者卖出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选择权。
货币掉期,是指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两种货币的本金,同
时定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