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辰股份: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08-29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报及
分红制度,建立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树
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日辰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
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充分考虑发展所处阶段、
未来业务模式、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对
利润分配作出合理的制度性安排,建立起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
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
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
金分红为主,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发放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
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期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归还借款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归
还借款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具备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积极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优先保障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差异化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
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修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调整条件及为充分听取独
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一)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修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情况、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规划及以前年度的利
润分配情况等提出、拟定。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独立董事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在决策和形
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求、独立董事意
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利润
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
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董事会审议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注册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
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
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
增股本预案。
5、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的情况、决策及执行程序进行监督。
6、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
或者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的,经独立董事认
可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公司监事会应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
(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
1、因国家颁布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因外部经营
环境、公司自身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规划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确有必要调整或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可以由公司
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由公司董事会
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但调整或变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议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或股
利分配。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董
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公告中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
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经独立董事发表
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五、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