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辰股份: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9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本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
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
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
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
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公司发现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时,应予及时清除。
公司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
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以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
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
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
布公告,并采取其它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但需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为提高股东大会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
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节 公司网站
第十六条 公司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
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同时公司利用中国
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上证e互动”)等
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积极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当网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公告。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应当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
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文字、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应当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
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
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
说明原因。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四节 调研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
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它违法
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针对公司的调研前,应当知会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
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董事会秘书和
参加调研的人员签字。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八条 公司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根据所作承诺,将其基于交流沟通形
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应知会公司,
证券事务部牵头组织对其相关内容予以核实。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节规
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并通过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
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窗口期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五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有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
向投资者反馈。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当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六节 上证e互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
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
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
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e访谈”,由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
进行互动沟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
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
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
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
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
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
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
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
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
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
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
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不能由投资者关系顾问全权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
发展等事项对外公开发表言论。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投资机构人员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投资机构人员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
重大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机构人员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
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分析师和投资机构人员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
便利,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和投资机构人员考察公司时费用自理。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四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
司必须在第一时间于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其应披露的信息。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上披露的信息(按监管要求应先公告的信息)不得先于
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办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十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事务部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进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五十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严格遵
守《证券法》《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体
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
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档案
第五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五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十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
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
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
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八章 投资者争议解决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回应、妥善处
理投资者诉求。
第五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