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日辰股份: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2-06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2)第591号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2)第591号


致: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
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
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1 月 19 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星期一)下午 14 点 30 分在青岛市即墨
区即发龙山路 20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
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系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
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 6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65,687,7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6.611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5,687,75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同意 65,687,75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2 发行方式和时间

    表决情况:同意 65,687,75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 65,687,75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情况:同意 65,687,75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2.05 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同意 65,687,75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6 限售期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 65,687,75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7 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 65,687,75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8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 65,687,75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9 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同意 65,687,75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2.10 决议有效期

    表决情况:同意 65,687,75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5,687,75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5,687,75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5,687,75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5,687,75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5,687,75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5,687,75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9.01 张世兴

    表决情况:同意 65,687,15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

    表决结果:张世兴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