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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莱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购买理财的核查意见2021-05-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购买理财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福莱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对福莱新材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购买理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
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15 号)文核准。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社
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0,000 股,发行价格为 20.43 元/股,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612,900,000.00 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 50,000,000.00 元以及律师费、审
计及验资费、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 32,268,702.32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
币 530,631,297.68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对福莱
新材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1〕202 号《验资报告》验
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

       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议案》,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使用募集资金
                                                                     投资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投入金额(万
                                                                     (万元)
                                                                                  元)
   1      功能性涂布复合材料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总部综合大楼建设项目    61,363.36   47,063.13
   2      补充流动资金                                                 8,000.00    6,000.00

                                              1
                                                                   使用募集资金
                                                          投资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投入金额(万
                                                          (万元)
                                                                       元)
                          合计                             69,363.36   53,063.13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

    公司及保荐机构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嘉兴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相关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三、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一)额度及期限

    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5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低风险、短期(不超过 12 个
月)保本型理财产品,即在 12 个月内可滚动购买,但任一时点持有未到期的理财产品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5 亿元。

    投资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有效。

    (二)投资品种

    闲置募集资金拟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用途安排的正常进行;

    3、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
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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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对公司的影响

    (一)理财产品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低风险、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收益高于银行活期利息,且相对于股票投资风险
较低。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所需资金情况下,
运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适当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可以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
效率,提高公司的整体收益。

    (二)存在风险

    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
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而造成损失的情形。

    (三)购买理财产品的风险控制

    为防范风险,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投
资风险,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五、董事会审议情况及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4.5 亿
元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根据《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该议案尚需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金融机构
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投资于风险性低、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
现金管理收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



                                      3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4.5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2021 年 5 月 25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
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5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
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闲置募集资金 4.5 亿元购买保本型
理财产品。”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认为: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福莱新材计划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事项
相关董事会资料、监事会资料及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后认为:福莱新材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了
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该议案尚需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
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福莱新材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符
合募集资金使用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福莱新材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
理财产品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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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购买理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孔   磊             卞朝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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