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新材:福莱新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21-11-23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 2021-056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40.00 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 12,000
万股的 2.00%。其中首次授予 199.6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 12,000 万股的 1.66%,约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3.19%;预留不超过 40.3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000 万股的 0.34%,约占本次
授予权益总额的 16.81%。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厚君
上市日期:2021 年 5 月 13 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银河路 17 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
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
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防火封堵材料生产;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嘉善县姚庄镇镇南路 86 号。)
(二)公司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主要会计数据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营业收入 126,909.04 126,850.02 121,207.8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2,036.02 10,271.84 7,385.0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10,665.39 9,430.94 6,754.49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6,987.25 14,552.35 7,154.3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42,777.80 36,741.78 28,269.94
总资产 81,265.51 64,734.77 62,609.10
主要财务指标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34 1.14 0.8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1.19 1.05 0.75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9.90% 31.89% 28.5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26.49% 29.28% 26.15%
均净资产收益率(%)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 7 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夏厚君、董事涂大记、董
事江叔福、董事聂胜,独立董事郝玉贵、严毛新、申屠宝卿。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刘延安、监事成炳洲、
职工监事彭晓云。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5 名,分别是:总经理李耀邦、副总经理江叔福、副
总经理聂胜、副总经理吴恒勇以及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毕立林。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
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
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
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
三、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
四、授出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40.00 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 12,000
万股的 2.00%。其中首次授予 199.6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 12,000 万股的 1.66%,约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3.19%;预留不超过 40.3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000 万股的 0.34%,约占本次
授予权益总额的 16.8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64 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期间,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或
明确表示放弃拟获授的相关权益的,董事会有权取消该等激励对象的激励资格,
并在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内对具体名单进行适当调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及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与公司
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
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公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股票总数的比 告时股本总额的
股) 例 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李耀邦 总经理 90 37.50% 0.75%
2 聂胜 董事、副总经理 12 5.00% 0.10%
3 毕立林 副总经理 8 3.33% 0.07%
4 吴恒勇 副总经理 8 3.33% 0.07%
二、其他激励对象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60 人) 81.65 34.02% 0.68%
首次授予合计 199.65 83.19% 1.66%
预留部分 40.35 16.81% 0.34%
合计(64 人) 240 100.00% 2.0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激励对象因任何原因放弃获授权益的,董事会有权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
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直接调减或者调整至预留部分,且调整后的预留数量不得超过本次授
予总量的 20%。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
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
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
条件的,需在条件成就后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 60 日内
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
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
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
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5 个月、27 个月、39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
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届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0%
登记完成之日起27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7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登记完成之日起39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9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0%
登记完成之日起51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的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
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的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0%
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0%
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为每股 13.45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3.45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6.89 元的 50%,为每股 13.45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5.71 元的 50%,为每股 12.86 元。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若公
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
上述第 2 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由公司回购注销,且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对应考核年 业绩考核(净利润)
解除限售安排
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2 1.57 亿元 1.41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3 1.85 亿元 1.65 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4 2.27 亿元 2.02 亿元
考核指标 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锁比例
A≧Am 100%
实际完成净利润 A A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