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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3-3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二二年三月




                           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福莱新材

保荐代表人姓名:孔磊                           联系电话:021-2026 2203

保荐代表人姓名:卞朝帆                         联系电话:021-2033 2806


    2021 年 5 月 13 日,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新材”、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福莱
新材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或“保荐机
构”)签订的保荐承销协议,中信证券作为福莱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保荐机构,负责对福莱新材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为福莱新材上市当年
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整会计年度,即持续督导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度中信证券对福莱新材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保荐工作概述(保荐人自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或前次提交《持续督导年
度报告书》起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已与福莱新材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
                                                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
导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与福莱新材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期回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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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福莱新材未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
                                            发生须公开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
                                            项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
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人无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的情况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
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无违法违规情况;相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    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福莱新材已经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理制度
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福莱新材已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内控制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福莱新材已经建立健全了信息披露制度,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保荐机构对福莱新材的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阅的情况”
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
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阅的情况”
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阅的情况”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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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福莱新材未
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
                                           发生该等情况
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福莱新材现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   在违背相关承诺的情况
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福莱新材未
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   发生该等情况
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
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福莱新材未
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
                                           发生该等情况
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
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
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
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福莱新材未
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
                                           发生该等情况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
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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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经核查,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8、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
                                           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人对公司 2021 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
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
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
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福莱新材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重要事
项。

       四、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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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孔   磊                      卞朝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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