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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莱新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07-12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所
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
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并已根据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
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
董事资格证书;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候选人。
    第七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公司独立
董事。
    第八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
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
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被提名人的有关
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
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
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
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了解。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
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免职解除
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
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
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提出辞职的
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
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90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制度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
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
公司
    董事会应在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由
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的,公司应按规定补
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与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
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
       第二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
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讨论。
       第二十一条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
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独立
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
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
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
项;
    (八)独立董事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五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
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
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
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
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
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
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制定。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