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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莱新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7-12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 1 至 2 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5 天以电子
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公司董事会、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
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
开 3 天前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视同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委
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
员职务。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
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