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福莱新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7-12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
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
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4 次,每季度召开 1 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
召开前 5 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
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
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视同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委员
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
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
务。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
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