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新材:福莱新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8-31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 2022-059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无
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
影响。
一、概述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 15 号”),规定了“关
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
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
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按准则解释 15 号要求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规定。
二、具体情况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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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
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根据准则解释 15 号,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主要内容: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
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
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
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
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
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
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
资产成本。根据新旧衔接要求,对于在首次执行准则解释 15 号的财务报表列报
最早期 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进行追溯调
整。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按照相
关规定可以免于审议,因此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是公司执行财政部新颁布的准则解释 15 号,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对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现金流的
影响为 0,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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